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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两种办法: (一)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交通事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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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处理方法: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说明审查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审查原责任认定,决定维护、变更或者撤销原责任认定。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在提出申请复核后,如果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中就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进行举证,推翻交通市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但是实践中,这样被推翻的案例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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