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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离婚调解书的管辖法院是做出离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不履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一方不履行离婚调解书,另一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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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有: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当事人以对方不履行离婚调解书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失踪、下落不明的,原告当事人还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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