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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
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因此属于法定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但要保证不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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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录音证据有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如果取证手段合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如果录音遗嘱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也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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