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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含历年的利息和滚存利息)可以继承。继承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人的有效证件,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同时,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死亡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留有余额的,由继承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账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提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可以继承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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