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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
符合以下要件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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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的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协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诱使证人违反事实变更证据或伪造证据的行为。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说的证据,即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说的当事人,即受害者、自诉者、嫌疑犯、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就是指编,制造实际上完全不存在的证据,或者篡改现存证据,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的真相。既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指示当事人和当事人一起实施,但必须有意识地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是,当事人没有被破坏,伪造的犯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示被破坏,伪造证据的,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此,必须直接破坏,伪造证据论。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者和刑事案件的调查人员、检察官、审判人员不得成为本罪的主体。辩护人是指接受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的人民团体或嫌疑人,被告人所属公司推荐的人的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戚朋友。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的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2、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3、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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