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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押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约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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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此外,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三)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五)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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