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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三个方面:第一,行为人为医疗人员,其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该过失包括失职过失和技术过失。第二,该过失存在损害结果。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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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相对于医疗纠纷,其内涵是相对狭小而严谨的。不符合上述条件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当然归为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例如:非医疗机构或非医疗人员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因疾病本身并发症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医务人员遵守医疗常规,没有过失;因患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2)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3)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4)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纠纷中常用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证言、鉴定意见等,其中,书证主要是病历;视听资料主要是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主要是病友的证言;鉴定意见,主要是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过错存在与否及因果关系、参与度、伤残程度等方面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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