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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结婚彩礼不公平可以追讨返还吗

2022-07-08
要准确理解本条规定第 (一)项的内容,首先应该注意本条规定解决彩礼纠纷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予以返还;给付彩礼后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不予返还,除非存在本条规定第 (二)、 (三)项的情形。因此,对于事实婚姻,它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应视为有效婚姻,也即是说视为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故不适用本条第 (一)项之规定;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虽然这两种婚姻类型中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缺乏有效婚姻的实质要件,他们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自始无效,应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适用本条第 (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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