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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行政裁定书强制执行期限为一年,如果申请人是行政机关的话,那么一般申请日就是为六个月;而对于超过了期限如果想要在申请的话,那么法院将不会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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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复议,但是暂无规定执行裁定书复议期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罚款、拘留均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复议权。但是却没有申请复议期限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妥,理由是: 一是使已生效执行的法律文书一直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影响法律权威。虽然对此民事诉讼法均明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当事人无论何时都可以申请复议,则使生效法律文书处于维持与撤销的两可之间,如果撤销,而由于时间的拖长,则势必后果更严重。 二是易导致当事人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财产保全的复议已充分暴露出这一问题。原告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方有异议却迟迟不申请复议,往往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才申请复议,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其他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才申请复议并得到支持,从而导致胜诉方仅有一纸文书,无法得到执行保障。 三是易导致当事人缠诉缠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由于无申请复议期限的制约,当事人想什么时间申请就什么时间申请,随意性极大,易导致当事人缠诉缠访,造成社会不稳定。 四是与法的稳定性要求和司法效率的精神不符,亦显示出立法技术的缺陷。
行政执法复议期60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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