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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务虽然有利于一般债务,但仍属于债务的范畴。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组建公司,新设公司承继原企业的权利义务,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对于企业改制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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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务虽然有利于一般债务,但仍属于债务的范畴。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组建公司,新设公司承继原企业的权利义务,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对于企业改制时公司的股东明知原企业存在担保债务且未列入资产评估的,视为新设公司接受的资产中包括担保债务,新设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向债务人追偿后,未能实现的部分,由新设公司承担;对于改制时未将原企业存在的担保债务纳入评估范围,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存在过错,因此,新设公司未得到追偿的部分,应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以其在新设公司中的股份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企业改制银行债务处理如下: 可以清偿,可以债转债,但不可以债转股。对于失去法律保护的债务,也可以选择“死欠”。 企业欠银行的债务,对于银行而言已属于不良资产,属于呆坏账,许多银行已将此类债务作为不良资产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直接予以核销。对于未出售、未核销的债务,银行依然会继续追讨。但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同样受二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银行未连续追讨,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则银行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此类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即,债务依然存在,但银行不能通过司法程序强制企业偿还。 诉讼时效内的银行债务,企业负有偿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超出诉讼时效的银行债务,企业有义务,但无法律责任(可能影响企业征信)。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但国家规定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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