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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是一定要到登记的民政局。法律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如果结婚登...
民政局不可以起诉离婚,民政局是夫妻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地方,当事人要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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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1条和32条的规定,离婚可以采用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途径。如果登记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的规定,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关于去民政局离婚的手续,《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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