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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收集,法院只是辅助。特别的情况,是指当事人知道支持自己的证据在特殊的地方,但是因为管理制度或者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范围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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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证据只要能基本上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并不像刑事诉讼中那样,必须达到100%绝对真实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证据规定》第72、73条可以实施。1、《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提出的证据,另一方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的,对方当事人认可反驳证据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2、第73条规定:双方分别对同一事实提出相反证据,但没有足够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并确认证明力较大的证据。由于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判决。第73条可概括为明显优势证据规则。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双方对同一事实提出相反证据,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并确认证明力较大的证据。由于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判决。根据本条规定,在双方对同一事实提出相反证据且不能否认对方证据的情况下,一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此证据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对此规定原因的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诉讼参与者和法院利用证据证明案件解决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般来说,成为证明对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事实对正确处理案件具有法律意义,可以是实体法或程序法。第二,双方对事实有争议。三是事实不属于诉讼中免予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主张的关于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除和争议的事实。第二,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即够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除或者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法律事实。例如,当事人的合格、主管和管辖、回避等事实。第三,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但也存在是否真实的问题。当其真实性出现问题时,必然会成为证明对象。第四,习惯,地方法规,外国法。当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律不为法院所知时,也将成为证明对象。第五,特殊经验定则。众所周知的经验定则不需要证明,但如果使用特殊的经验定则,普通人不知道,就必须证明。
证据只要具备如下条件,申请人或诉讼参与人即可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属于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 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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