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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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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一诉讼的几名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当得利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只有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管辖的确定相同。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其管辖审理。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务可供司法判案的依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也是不当得利制度走向完善的标志。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到损失受有利益与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无法律上的原因。 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精神利益除外。 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损失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 (四)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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