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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
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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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分别征收133899.9元,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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