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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2-09-08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缴纳或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如数赔偿由此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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