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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轻辩护词如何写才比较好?

2022-08-04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A2009年在鼓浪屿事件中构成寻衅滋事罪本辩护人认为也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人A不构成寻衅滋事罪。1、从被告人A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本案被告人A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本案被告人即不具有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性”,也不是为了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或发泄不满,打人取乐,寻求刺激。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因此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主观要件,被告人A是在B和别人的冲突中后来才加入的,这从B的2010年8月21日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是这么说的“对方一个叫P的人抓着我的的衣领,对方先动的手,这时我的朋友Y、U就去拉架,对方的人上来就和我们打开了”。很明显是对方没事找事,而且A是后来听到外面的人在打自己的朋友,出于哥们义气去帮助朋友的,根本不符合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而且新乡县公安局最初侦查的时候也不认为2009年在鼓浪屿这起事件是一起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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