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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中的滞纳金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被减免,例如被处罚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其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法的;或者自首的;具有立功表现...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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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二)被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持续或者持续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1.行政处罚滞纳金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本质上是对行政相对人不积极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不积极改正行政违法行为而给予的执行罚;是一种间接性强制执行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督促行政相对人尽早接受行政处罚,改正自身违法行为。 2.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清罚款的,可视为采取了补救措施,行政机关可以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减免当事人的加处罚款。
可以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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