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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的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呢,我做了如下解释 1、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可能会转移财产使案件以后难以执行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对...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存款的义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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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方式: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予以计算。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的实际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地避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所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有两种: (1)诉前财产保全。 指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②必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 ③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2)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诉讼终结前,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能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对诉讼中的财产进行保全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②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裁定; 如果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法院可以依职权查封扣押你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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