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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效的工伤认定错误的问题可以看《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工伤认定结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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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并不确定事故责任,也不追究事故责任。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依法确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是不是工伤。五过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认定中,并不确定在事故中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负有责任,也不追究事故责任,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不与事故责任挂钩。对事故责任的追究,由安全生产监督机关安装《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另行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发生生效工伤认定错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工伤认定错误纠正方式如下: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工伤认定有错误的,可以在15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此次做出的工伤认定为最终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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