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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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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被没收,公安机关应当退还保证金。被取保人及近亲属凭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退费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或者判刑后应当退还保证金。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也即有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 2、在这两种情况下,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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