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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品尿检由公安部门负责。 2、根据规定,被检测人员若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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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对吸毒人员进行的尿检鉴定意见,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完全可以用于处罚违法嫌疑人的证据。 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吸毒人员因违反社区协议超过3次没去尿检,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条:“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公安机关有权强制隔离其戒毒。2、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若吸毒人员没有上述情况是不能提前解。
吸毒者依照《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根据禁毒法的精神,吸毒者的法律地位可以表述为违法者,同时也是被救助者。《禁毒法》颁布实施后,对吸毒人员的首要任务是挽救和帮助,对吸毒成瘾人员要进行戒毒治疗,可以是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形式。现在的说法叫强制隔离戒毒,且不再进行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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