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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财产明细清单,主要是就离婚双方当事人待分割的共同财产所列的清单,包括家用电器、家具、私家车、私有房产、珠宝首饰及其它财物。 2、通...
1、离婚时财产明细清单,主要是就离婚双方当事人待分割的共同财产所列的清单,包括家用电器、家具、私家车、私有房产、珠宝首饰及其它财物。 2、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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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都要列,属于个人财产的不用列了,而且一般不用这么详细,象衣物、被褥、家具等如果价值不高不用列了,当然一定要分清楚也可以写的很详细。 2、你所列的清单有共有四大项,其中 第一项存款最好明确有多少存款,存放在何处。 第二项,住房应归谁所有,得取决于住房的性质。如果该住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你主张归你所有,那你得补偿对方一定的金额。 第三项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自然归个人,没必要列。而且这一条过于宽泛,空洞,没有实质的内容。 第四项居家物品中锅碗瓢勺、衣物、被褥、家具等价值不大,没必要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离婚时可以协议共有债务的分割分配,可以约定共有债务由一方个人承担。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 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借贷,所得钱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夫妻俩在结婚时就有书面财产和债务特殊约定,第三方也知道这份约定,那么离婚后对方不需要承担这份债务。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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