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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 2、昨天和你通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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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二审法院有权改变一审判决,但对于一审得离婚案件有例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一审判决不离婚的二审法院认为该离婚的只可以发还重审不可以改判离婚,但对于一审判离婚的二审是否可以改判不离婚则没有规定,从立法本意来讲这是对离婚的慎重处理,应该是可以改判不离婚的。对方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执行的二审终审的诉讼制度,二审判决属于终审判决,在二审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判决即生效。但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仍然有救济的途径。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后的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如果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则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法院需要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需要受理自己换一个、进行再审。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再审,但如果经法院审查,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也就达不到通过法院再审来维权的目的。所以,当事人尽量应该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及时进行举证,提交自己的答辩或抗辩意见,只有这样才可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院的支持,采用不出庭等消极方式,实际上是自己放弃了应有的举证或答辩、抗辩权利,最后的结果必然是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实不可取。
可以进行再审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的判决属于生效判决,不可以上诉。但对于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当事人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错误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认为判决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也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进行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经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情形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下列案件不得申请再审:(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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