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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是否能够获得拆迁补偿?

2025-01-09
1.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户口在公有住房档案中的公民在离婚之前已经在该处实际居住,那么即使离婚手续完成,其对该处公房的拆迁权益也应得到维护和保障。除非在离婚之时已对该房产进行了明确的处置意见,否则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一方仍享有对该公房拆迁所得利益的请求权。 2.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原告的户口在男方父亲名下的私有住宅中,且该房屋是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有住宅拆迁安置而来。尽管原告并非该私房的所有权人,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房屋拆迁,并且安置房被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因此在离婚时,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将该房屋视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而法院通常会支持这一主张。 3. 在另一些情况下,比如在私有住宅拆迁过程中,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曾经出资购买过房屋,但并未正式转移房屋的所有权。在离婚之后,其中一方仍然可以提出关于拆迁利益的请求,且法院通常会支持这一主张。 4. 最后,需要注意,如果涉及到的是属于他人私有的财产,且拆迁补偿按照人头固定面积计算,那么在离婚之后,当事人仍然可以获得与自己应得平方数相等的现价补偿。 5. 此外,在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问题上,如果当事人并非该房屋的建设出资人,但却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他们仍然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如果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在婚前建造的,而且在结婚时当事人并不具备该地的户籍,同时其户籍性质为居民,那么在离婚之后,他们就无法再主张拆迁利益了。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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