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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造成人员的轻微伤是指造成皮肤、软组织挫伤且面积较小的伤害。对此分为两种情况, 1、交通民警能够认定的,可以现场结案,伤者需要治疗的,机动车方应履行救助义务;如事后伤者伤情发生变化构成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应转为一般程序处理。 2、交通民警当场无法认定是否构成轻微伤或当事人对伤情争议较大的,如当事双方对事实及责任无争议,交通民警应当实行快速处理,双方应共同到医院确诊治疗;构成轻伤、重伤或死亡的,转为一般程序处理;如当事双方对事实及责任有争议,交通民警应及时标划车辆及痕迹位置后,撤除现场并报事故办案部门处理。
(1)一般情况下,轻微事故需报警。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停车,打开危险警报闪光灯,夜间打开显示灯和后座灯,相互记录车辆号码和联系方式,迅速将车辆转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通报,不需要通报,自行协商处理,事故双方签订协议书后,尽快离开现场。(二)无责任人损失不超过2000元,按强制保险赔偿原则索赔。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不负责任的一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证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强制保险赔偿原则申请。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派往交通事故快速索赔服务中心警务室的交通警察发行《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由全体负责人的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全体负责人未投保商业第三方保险的,由全体负责人负责。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双方损失不超过2000元的,保证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强制保险赔偿原则进行赔偿。超过2000元部分,派驻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警务室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按事故责任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三)不配合理赔按肇事逃逸论处。需要保险索赔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持有协议书在24小时内向西安市交通事故快速索赔服务中心的任何服务点处理索赔。无责任方当事人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的,为了保证全责任方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无责任方也必须向自己的保险公司通报,填写协议书,与对方当事人一起处理请求。如果拒绝与全体负责人合作处理索赔,将在交通事故中逃脱论处。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的,应当撤离现场,协商赔偿事宜,不能立即撤离的,应当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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