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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侦破校园贷案

2023-06-10
2018年8月21日,沈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近日,沈阳警方多警种协同作战,成功侦破“5.08”“校园贷”“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打掉了以犯罪嫌疑人陶某(男,27岁,内蒙古通辽市人)、魏某(男,27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郑某(男,22岁,铁岭昌图县人)、邹某(男,35岁,沈阳市皇姑区人)为首的四个以道义大学城学生为侵害目标,利用“校园贷”“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28人,扣押作案车辆13台,作案手机58部,涉案银行卡143张,初步核查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陶某等28人因涉嫌诈骗等犯罪被沈阳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诈骗数额在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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