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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人民法院与海事法院同级。 海事法院的管辖特点: 1、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 2、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 3、海事诉讼管辖不以行政区...
地市级人民法院与海事法院同级。 海事法院的管辖特点: 1、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 2、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 3、海事诉讼管辖不以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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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
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分别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院管辖法院管辖的规定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在实践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往往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但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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