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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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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应该怎么设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2、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二、留置权如何消灭 留置权的消灭如下: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留置送达家属不签字,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送达回证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这是因为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债权,要求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没有必要过多的留置财产。否则,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害,也不利于物的充分利用。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如果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额的部分时,债权人应当将多余的部分返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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