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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即恶意欠薪罪,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
恶意欠薪罪指的是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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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恶意欠薪罪指的是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如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二、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定义还未明确规定,一般根据相关司法实践来看,涉及金额5000到1万元,均可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经过政府机关干涉,但仍然不支付的。
通过转移财产、逃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能涉嫌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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