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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规定,收养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签订收养协...
1、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成年养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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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一对夫妇收养了养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就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成年后要对养父母尽赡养的义务,相互之间可以继承遗产。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一经收养关系成立就完全断绝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相互之间也没有了抚养或者赡养的义务。当然,由于养子女和生父母一方家人仍然具有自然血亲关系,所以他们之间,如果是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则禁止结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按照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有权利和义务关系自动恢复,若不恢复可挂靠回原来的孤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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