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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罚款,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直接划拨抵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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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该条规定,无可争议。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对行为相对人的一种单独的制裁手段,其执行方式有二种:1、当事人自动履行;2、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同时《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以上二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在诉讼期间及当事人享有诉权期间,行政机关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但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第六十三条【被处罚企业资产重组后的执行】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受到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由承受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第六十四条【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第六十五条【没收物品的处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销毁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环境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六条【罚没款上缴国库】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综上所述,以上说明了环保部对于行政处罚的决议,根据以上决议,表明了必须要严格遵守环保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违规了,则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条例进行必要的惩罚,决不能够姑息养奸,因为环保问题是我国的大问题,必须全民行动。
追究行政处罚期限是指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期限,期限届满后不再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持续或者持续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对行政处罚追究期限另有规定的法律,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予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应根据违法主体的性质来决定,一般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的处罚在现场进行。一般程序的处罚形式是在现场宣布处罚书后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天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而非独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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