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企业破产,因分立、合并之外的原因解散,或者终止的,在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
2012年9月1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未修改。因此,2012年实施的《西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继续有效。
《工伤保险条例》[1]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法律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0人已浏览
390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2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