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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况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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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担保人死亡,保证人的义务移转给其继承人,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超出继承的遗产部分,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但是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死亡的,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可以主张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担保人死亡,保证人的义务移转给其继承人,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超出继承的遗产部分,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但是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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