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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是什么样的?

2022-07-29
即便是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参加串标的投标人未能中标(未实现招标人的目的),也不应株连其他未参加串标的投标人。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只要相互串标的投标人未中标,就可以以在招投标中存在串标行为而要求认定中标行为无效,要求重新招标,直至其达到目的为止,这样更不利于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如果招标人未参加串标,因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人串通,而认定未参加串标的投标人中标无效,对招标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如果认定中标无效,招标人就要重新组织招标,不仅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因此,该条规定的中标无效,应只适用于串标人中标的情形,不论是与投标人之间串通,还是与招标人串通。串标人违法行为的成立与否,与其是否中标无关。就是未中标,但发生了串标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也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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