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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是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的。公司需分立的,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义务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
咨询者: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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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提出申请1。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格式文本。2、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的详细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委托文件等。3、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机构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是相关申请文件、证件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真实有效。二、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1。申请企业合并分立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二、企业合并.分立登记,要求申请人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材料。接着由工商局审核,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场作出登记决定。
分公司设立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⒉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⒊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⒋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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