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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
取保候审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如下:一、自行变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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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取保候审到期后案件未处理完的,一般会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审查期满后不改变强制措施措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嫌疑犯,被告人保证审查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等待审查、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等待审查,监视居住期限到期时,应立即解除等待审查,监视居住。解除等待审查,监视居住,必须立即通知等待审查,监视居住者和有关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嫌疑犯等待审查的案件,等待审查期限到15日为止,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必须通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等待审查期满前,应作出解除等待审查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嫌疑犯采取保证金保证方式等待审查的,嫌疑犯在等待审查的时候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保证审查的时候,必须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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