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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地区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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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整改,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未组织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一)未对铁路运营安全造成影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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