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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是指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取消取保候审的制度。...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符合上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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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查,看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存在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规定的情形。 2、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法律手续。 如果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3、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 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员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让当事人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同时,办案人员还要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至此,解除手续办理完毕。
《第九十六条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不同进展的灵活规定。应该说,这个规定更合适。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主要原因如下:1、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满的.发现保候审决定不当.被逮捕的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采取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被逮捕的被告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被逮捕的被告正在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应当保释候审,以免造成社会危险。7、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处未具有法律效力的;八.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被拘留的时间已达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刑期;9、因司法鉴定而未审结的被告人,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不存在,取保候审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该撤销.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丧失保证能力的情形。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保证能力为前提。如果没有或失去保证能力,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保证义务,保证候审应相应变更.公安机关提出逮捕申请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审查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审查的。
取保候审终止达到取保候审的法定最长期限。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届满的,应当及时终止取保候审。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释放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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