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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过期拘留是否对嫌疑人和被告的身体造成损害或死亡,它本身都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因为一个人被拘留在拘留中心很长一段时间,切断与外界的联系,自由被剥夺,心灵的孤独和恐惧,也就是说,过期拘留本身就是一种邪恶,过期拘留事实本身的存在也表明被拘留者受到了损害。因此,只要有过期拘留,就意味着造成损害。应当有救济损害,也应当有赔偿损害。由于刑事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过期拘留侵犯了嫌疑人和被告的权益,应当进行相应的补救。对逾期拘留者进行全面的国家赔偿是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羁押超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超期羁押属于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超期羁押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因为超期羁押是涉嫌侵犯到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 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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