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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电户不按时交纳电费的违约行为,根据我国《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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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清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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