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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只要具有上述四个条件中的其中一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之诉。变更子女抚养权可以采取两个途径,一是两方协商,对于子女抚养的相关条件达成共识,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签署。但是这个时候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协议还是仅仅在双方之间具有效力,无相关对外效力。接下来需要针对双方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要求人民法院进行确认,这个时候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这个时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变更的证据,要求全面真实,点明对方在抚养上的不利条件,对于子女成长不利,只有证据充分,才能增加胜诉的可能。
变更监护权的程序有两种:(一)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双方协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允许。(二)诉讼变更变更子女监护权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变更:(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三)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未达成上述协议的,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起诉。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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