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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人代偿债务后,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就会消灭。所以债权不归担保人所有,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所以担保人代偿后不会取得主债...
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人代偿债务后,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就会消灭。所以债权不归担保人所有,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所以担保人代偿后不会取得主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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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债务承担是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由承担人作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原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为清偿时是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债务,当其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向承担人追究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合同的主体并未发生变更,代为清偿人允诺后又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求偿,不能向代为清偿人求偿。第三人代为清偿系以自己名义清偿他人债务,故于清偿时应向债权人说明。如果第三人误认为他人债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不发生清偿效力,第三人清偿后,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对于第三人的清偿,债务人可提出异议,此时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的清偿,而不负迟延责任。二、不得代为清偿情形下列情形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1、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此种约定虽可在债的关系发生后为之,但必须在第三人清偿之前为之。 2、依债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有些债务性质上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不许由他人代为清偿。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合同债务人免其债务,合同债权因而消灭。第三人为一部清偿并经债权人受领的,合同债权一部消灭,对未消灭部分,合同债务人应负责清偿。至于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应就具体情况决定。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债务人清偿时,清偿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无求偿权。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其他法律关系时,则可依该法律关系而为求偿。第三人为与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之人时,为确保第三人的求偿权,第三人因此取得代位权,可在清偿的限度内,就债权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此时即发生法律上类似于债权让与的效果。
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人代偿债务后,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就会消灭。所以债权不归担保人所有,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所以担保人代偿后不会取得主债权。
当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通常首先有当事人就第三人代为履行达成协议,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具体构成条件如下: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 第二,必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应当是明确的、书面的,这是积极的要求;或者与债务人就承担某项合同债务达成协议。 三是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并要求第三人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应该是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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