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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主观上没有故意、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治疗及赔偿以及具有自首情节等角度进行辩护,同时,如果能取得受害者的谅解书、居委会或街道出具的个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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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从来就没有过,更无犯罪前科。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正因此,福田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历史表现、悔罪态度和本案社会危害性,准予。 3、本罪不同于传统犯罪,入罪宜紧、量刑宜轻本罪是新设。因为在全国发生多起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导致重大恶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各地入罪罪名不统一、量刑轻重差异巨大、社会反响激烈,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为犯罪、“处,并处”,最高以司法解释明确该罪罪名为“危险驾驶罪”。从此后的公开资料看,涉嫌本罪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本分公民、极少有劣迹者。中国人注重亲情友情、讲究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生子满月迎来送往无酒不成席、吃饭喝酒是常态。“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人因酒获罪,同席喝酒的人都不安、都尴尬。正因此,最高法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辩护人认为,最高院的意见是对具体案件处理的指导、规范,对本罪定罪量刑时需要本着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没有损害后果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慎重判处实刑,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从来就没有过,更无犯罪前科。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正因此,福田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历史表现、悔罪态度和本案社会危害性,准予。 3、本罪不同于传统犯罪,入罪宜紧、量刑宜轻本罪是新设。因为在全国发生多起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导致重大恶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各地入罪罪名不统一、量刑轻重差异巨大、社会反响激烈,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为犯罪、“处,并处”,最高以司法解释明确该罪罪名为“危险驾驶罪”。从此后的公开资料看,涉嫌本罪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本分公民、极少有劣迹者。中国人注重亲情友情、讲究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生子满月迎来送往无酒不成席、吃饭喝酒是常态。“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人因酒获罪,同席喝酒的人都不安、都尴尬。正因此,最高法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辩护人认为,最高院的意见是对具体案件处理的指导、规范,对本罪定罪量刑时需要本着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没有损害后果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慎重判处实刑,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从来就没有过,更无犯罪前科。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正因此,福田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历史表现、悔罪态度和本案社会危害性,准予。 3、本罪不同于传统犯罪,入罪宜紧、量刑宜轻本罪是新设。因为在全国发生多起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导致重大恶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各地入罪罪名不统一、量刑轻重差异巨大、社会反响激烈,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为犯罪、“处,并处”,最高以司法解释明确该罪罪名为“危险驾驶罪”。从此后的公开资料看,涉嫌本罪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本分公民、极少有劣迹者。中国人注重亲情友情、讲究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生子满月迎来送往无酒不成席、吃饭喝酒是常态。“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人因酒获罪,同席喝酒的人都不安、都尴尬。正因此,最高法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辩护人认为,最高院的意见是对具体案件处理的指导、规范,对本罪定罪量刑时需要本着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没有损害后果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慎重判处实刑,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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