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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设线路、安装路灯、埋设地下管线与城市绿化互有影响,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在公园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其用地范围内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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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市人民政府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l平方米;(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五)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其中: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六)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旧城区改造可将第(一)、(五)项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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