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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养的孩子不需要办理出生证明,只需要准备好登记部门要求的所有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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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孩子上户口的方式:一般应由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带齐结婚证、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入户。 2、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
申请收养子女入境的,由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局报告有关材料;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局收到报告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还派出所,或者按照规定签署审计意见,并向地级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材料;地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派出所应当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决定后两天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经批准同意收养的,申请人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收养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向婴儿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登记。弃婴机关应当向户口登记。
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级市公安机关;地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收养的申请,申请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收养入户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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