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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申请如下:一、当事人自愿,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起,解除夫妻关系。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
由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提交民事起诉状,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同时另一方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法院开庭审理后,并作出裁判,收到裁判文书,如果不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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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首先要向大家解释,这个问题本身就存在误解。实际上,在我国并不存在单方面的程序。夫妻双方若要解除婚姻关系,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二种途径,一是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二是到诉讼离婚,但不管是还是,都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并做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是办理离婚的前提。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任一方执意要求离婚时,那么坚持要求离婚的一方只能采用法院诉讼离婚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诉讼离婚,起诉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我国《》第32条列明的夫妻感情破裂法定情形,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离婚诉求。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请求;小孩的问题;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夫妻两人的(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或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7、法院给当事人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开庭时间,当事人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8、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当事人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当事人愿不愿意调解);9、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10、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或者证明和《》,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收回《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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