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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禁止屠宰下列畜禽: (一)未附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 (二)未经官方兽医宰前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 (三)染疫或者疑似染...
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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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定点屠宰厂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事生产,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给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 2、严格执行畜禽临宰前静养的规定; 3、不得收购私宰畜禽肉品; 4、不得屠宰死因不明、病(毒)死畜禽及已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 5、不得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以及添加违禁物质的畜禽; 6、不得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7、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8、不得收购、屠宰未经备案的贩运企业或个人的畜禽; 9、不得在厂区内从事与畜禽定点屠宰无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1 0、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1 1、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肉品生产经营活动。 风险提示: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的禽畜的法律责任: 1、没收畜禽及肉品,并处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青海省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卫生健康和动物防疫要求的屠宰场所; (二)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区域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避开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处置场所、污水沟等污染源。
设立、经营Ⅰ型、Ⅱ型、Ⅲ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相应型级标准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符合相应型级标准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4、有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5、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6、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 8、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设立、经营小型畜禽屠宰厂,应当具备待宰间、屠宰间及必要的屠宰设备,有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定,并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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