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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最后的期限。 但是不应该违反现实的逻辑;不得超过企业营业期限。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资要经过法定程序,此事比较繁琐,建议委托律师处理较为妥当。建议及时补交,否则可能被处罚款,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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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注册资本一般在五到十年缴清,由股东们协商决定多长时间资金到位,现代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注册资本认缴,也就是说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是认缴资金。
新《公司法》修订后,在第二十六条中删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无须实际缴纳出资,且无需非在公司设立起两年内完成实缴(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部分拟成立公司的股东将此条款任意的理解为股东可以不必实缴注资,股东减轻了实缴的责任,从而为了显示公司的资本雄厚而过高的设定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额度。这种理解和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 三、未实缴出资就不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额外约定,否则股东分红比例、增资优先认购的比例都要受到实缴额度的限制。 任何一个公司在成立的时候会遇到很多的困难,主要的问题就是关于资金的问题,资金是启动项目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资金对于公司的周转极其重要,注册资金缴纳也会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没有最后的期限。 但是不应该违反现实的逻辑;不得超过企业营业期限。 例如:两股东约定出资期限为1000年,而且该企业营业期限为长期。实际上,这个期限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并不违反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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