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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清房政策是论证清房标准要求,而不是论证婚姻是否有效。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军产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清房”纠纷中主要涉及部队复转人员,一旦重返社会,该类人员已不具备军队主体特性。因此,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地方主体与军队主体间的纠纷须由地方法院审理,而不是军事法院审理军事法院只能审理军队主体之间的纠纷。四总部的联合通知就规定,逾期拒不腾退的,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租金最高价格计收房租,由财务部门从本人工资中直接扣除;暂停各;种服务保障,中止福利发放;对拒不腾退住房的遗孀和子女,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予以清退。
军婚办理离婚的程序比较特殊,流程比较复杂。但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在军婚中女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法条,女方要求离婚的前提条件为: 第一,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不征得军人同意。 第二,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在我国,公民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可见,我国军人配偶还是可以离婚的,只是需要征得军人同意,或者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这些重大过错指:(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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