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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

2022-09-11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任意一方所在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并免费办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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